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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2-16 16:00:00

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