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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这份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医院免责的依据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8-15 16:00:00

简要案情】

患者顾某某,1947117生,20051218日死亡,无锡市人。

患者因“头昏,左面麻木,左肢体无力三年余”,于2005315入住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院方”)神经外科病房,入院诊断为“左CP角占位,1、听神经瘤;2、三叉神经鞘瘤”,属良性肿瘤。患者入院体检各项指标均较正常。

2005324,院方为患者行“左桥+脑角肿瘤切除术”,术前及术中诊断均为“左桥+脑角占位,听神经瘤”。3241830,手术结束。1940患者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当晚,患者出现多痰症状,且越来越多,原告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但未引起任何重视。326上午,院方在患者仍咳大量浓痰,且痰中带血,声音嘶哑的情况下,仍执意将患者转至普通病房并转为一般护理,且没有任何监护设备。

转至普通病房后,患者仍然大量咳、吐脓痰,患者家属又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患者咳痰、吐痰已很困难、无力咳出的情况,但仍未引起院方医护人员的足够重视,护士只是嘱咐家属多注意患者脸色。当日下午五时许,患者突然出现面色青紫,并继而出现心跳呼吸停止。

经抢救,患者虽然心跳恢复,但呈现深昏迷状态,只能在气管切开后,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327因患者已有脑水肿存在,院方为其行“后颅窝减压术”。术后,患者长达9个月一直无法正常进食,只能依靠胃管进流汁,并伴有长达6个月的顽固性呃逆。第二次术后,院方因患者病情的变化,又实施过两次头颅手术,两次气管切开手术,进行大中型抢救30多次。但患者因脑部及身体其他各处机能和身体抵抗力已受到极大损伤,最终医治无效而死亡。

 

【鉴定结论】

无锡市医学会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原告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仍然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患者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恰当;术后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系手术并发症所致;住院期间进行的后颅窝减压术和脑室分流术指证明确,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

 

【医事法律评析】

一、“术后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系手术并发症所致”不能成为被告医院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笔者对于上述鉴定书“分析意见”第1条“患者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恰当”和第3条“住院期间……符合医疗原则”不持异议,但对于“分析意见”第2条“术后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系手术并发症所致”不予认可。该意见完全回避了对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被告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的认定。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主编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第52页):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方式和途径表现为:其一、损害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其二、出现了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如果是可以预料和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没有预料或避免,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条件。

(二)上述分析意见第2条虽然称“术后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系手术并发症所致”,但并未认定该并发症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还是“可以预料和可以避免”,因此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显然依据不足。

二、患者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系痰堵窒息所致,不属于“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本案“呼吸、心跳骤停”系痰堵窒息所致。

1)患者所患为良性“听神经瘤”,本身不会直接引起呼吸、心跳骤停。

2)患者术后即很快出现大量咳痰、吐痰情况,转入普通病房后仍大量咳、吐痰,且痰量在不断增加,咳吐越来越困难,声音嘶哑,言语已不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气管插管处吸出大量白色粘痰”(以上详见2005/3/243/26危重症护理记录)。

3)痰堵、误吸会造成窒息,窒息会引起呼吸、心跳骤停,这是常识。

2.本案“呼吸、心跳骤停”不属于“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1)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明确指出(第100页):听神经瘤患者术后并发症之一为“后组颅神经(第Ⅸ、Ⅹ、Ⅻ脑神经)功能障碍,可表现为声音嘶哑、饮水呛咳,吞咽困难等,严重者甚至出现呼吸困难。”呛咳、吞咽困难会引起呛食、误吸以及主动排痰困难,严重时引起呼吸窘迫;呼吸困难则会直接引起呼吸道窒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

2)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编写的《手术学全集-神经外科手术学》也明确指出(第221页):听神经瘤患者术后主要并发症之一是“第910颅神经损伤”(注:第9为舌咽神经,第10为迷走神经),临床表现同上。

因此,本案“呼吸、心跳骤停”这一并发症的出现显然是可以预料的。

3.本案“呼吸、心跳骤停”不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上述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术后处理”中指出(第100101页):建议术后3天内禁食,3天后可试进流食。病人术后的第一次进食应该由医生实施,从健侧口角试喂水,严密观察有无后组脑神经损害的表现。因吞咽呛咳不能进食者术后3天给予鼻饲,加强营养。

2)上述《手术学全集-神经外科手术学》“术后处理”同样指出(第221页):加强护理……舌咽、迷走神经损伤时,防止误吸造成的肺炎和窒息。

以上是防止误吸和窒息的有效措施,防止了误吸和窒息也就防止和避免了呼吸、心跳骤停这一并发症的发生。

三、被告医疗护理行为存在明确过错,且与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直至死亡有明确因果关系。

1、患者所患的听神经瘤属于良性肿瘤,且实施手术治疗方法成熟,术前及手术结束时,没有危及生命的表现存在。因此,患者出现的术后心跳呼吸骤停、昏迷以及最后的死亡与原发疾病无关。

2、患者术后进入监护病房,很快出现大量咳痰、吐痰情况,院方对此始终未予以重视,而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痰量增多,同时更没有考虑到会发生痰堵、窒息情况。

3326上午,在患者仍有大量咳、吐脓痰且痰量在不断增加,咳吐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执意将其转入普通病房,而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止痰堵、窒息出现的措施。

4、转入普通病房后,患者仍为一级护理。但院方在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之前,没有任何护理记录和观察记录,反而却嘱咐家属进行病情观察这样的专业护理行为,严重违背了关于一级护理以及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行为的规定。

5、上述严重疏于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以及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止痰堵、窒息的种种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以及后来的病情加重,直至最终死亡的一系列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