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我国目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呈无序状态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10-25 16:00:00
王 金 宝 律师
- 我国目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非常混乱,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形:
- 第一种是以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作为计算诉讼费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也就是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完全作为财产案件受理。然而,各地财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标的额三十万的案件就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标的额上百万甚至千万的案件才会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很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有关于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实际落实并不理想。
- 第二种是不将其作为财产案件,而作为非财产案件处理,统一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但这已是难得见到的情形。
- 第三种是按非财产案件统一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但按财产案件依据全部诉讼标的收取案件受理费。
- 第四种是按非财产案件统一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但将部分诉讼请求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财产标的收取案件受理费。
- 而且,对于含医疗侵权纠纷在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究竟是否为非财产案件,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诉讼管辖的混乱,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平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