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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医疗机构应重视患者死亡后的尸体解剖工作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7-16 16: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代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及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笔者经常遇到患者死亡后因未行尸体解剖,真正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的案例。

笔者认为,死因无法明确既不利于医方检讨诊疗行为,提高业务水平,也不利于说服一方当事人,平息纠纷,尤其是对患方当事人而言,更不利于医学会及人民法院查明死因,明确责任。

 

二、患者死亡后的尸检现状

笔者在代理医患纠纷的案件中,同时明确地感觉受到绝大部分医院不重视患者死亡后尸体的依法料理。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往往一方面不就患者死因是否明确与死者近亲属进行沟通,另一方面也不就死因不明确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应进行尸体解剖进行告知,并据此进一步征询近亲属就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态度。因为,死亡患者的尸体处置权在死者近亲属,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置。

实践中医疗机构常有的一种做法是,经治医生对死因不明确应要行尸检的规定略知一二,有时也会在纠纷发生时口头告知家属若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就去做尸检,但对为什么要做尸检,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不做尸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均不作任何告知,也不履行任何书面手续。并且,这种口头告知的方式在以后的争议处理过程中,也很难加以证实。

 

    三、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条同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的法律义务

依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对死者近亲属尽到以下告知义务:

一是告知死者的死亡原因,并征询其对死亡原因是否同意的意见;

二是若患者死因不明确,应告知死因不明确的事实,同时要告知其只有通过尸体解剖方可明确死因,而且法律也规定应当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

三是应告知尸检须在48小时之内进行,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尸检只能在48小时之内进行: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四是应告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即对于死因的认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主张进行,其将无法通过尸检结果来反驳医疗机构的举证,也无法通过尸检报告来支持自己关于死因的主张,即最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是否重视患者死亡后的尸体解剖工作,是否依法加以落实,关乎医疗纠纷能否依法客观公正地得到处理,关乎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的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该项工作予以督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