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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后续医疗费一次性赔偿或医院先行支付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7-24 06:10:00

无论是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都有可能涉及后续医疗费的赔偿问题。而且,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对于患者方而言,可以保证后续治疗,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则可以在一次诉讼中终结所有纠纷,以后不会再有“麻烦”。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确定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但在纠纷处理实践中,即便构成医疗事故,大部分案件的后续医疗费的赔偿也往往难以做到一次性结算。

而对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费用的确定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原则,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上述司法解释即便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同样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后续医疗费能否在首次诉讼中得到一次性赔偿或在发生之前由医疗机构先行支付,关键看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是否具有发生的必然性,二是看是否有明确的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

笔者刚刚办结的一起“短肠综合征”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市、省及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明确认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均明确建议患者继续进行营养支持等治疗,其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也清楚地表明患者存在特殊医疗依赖。这充分说明后续医疗费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此外,为患者进行“短肠综合征”治疗的某权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也明确了患者依赖性治疗的具体方案:1、终身服用肠内营养,百普素200ml/日;2、终身服用得美通0.9口服4/日,奥克10mg 1/日;3、每年行肠康复治疗2次。

因此,本案患者后续医疗费既是必然要发生,也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加以证实。除了“每年肠康复治疗2次”的费用不是十分具体外,其第一项和第二项依赖性治疗费用的诉求应当在本诉中一并予以支持,每年2次的肠康复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诉。该案中,医患双方已就前两项费用达成了先行支付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