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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对一起医院违反双胎接生规范致第二胎死亡医疗纠纷案的医事法律分析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6-13 16:00:00

简要案情

孕妇王某某因33+6周、双胎20071214541分入住被告淮安市某医院院产科病房待产,双胎位为LOA/ROA,待产过程中胎心监护及待产记录显示双胎均无明显异常。1217日上午940,孕妇经阴道分娩一子,现健在。

大子娩出后,被告接产人员未作其它处理,而是在20多分钟后才行阴道检查,发现胎产式已转为横位,数次试行内倒转,但均未果,约50分钟后,才请示上级医生。1045分,上级医生在麻醉下行内倒转术,1050行臀牵引,娩出一男婴即二子。新生儿1分钟Apgar评分0分,出生后窒息15分钟,经临时抢救后转新生儿科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为早产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早产儿呼吸衰竭、早产儿肺炎,虽经积极治疗,但终因缺氧严重,持续时间过长,而于2008126日死亡,死亡记录确定的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并发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呼吸衰竭,淮安市医疗事故争议病理解剖小组尸检所作病理死亡原因为围产儿肺炎、肺不张

20083月,王某某夫妇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将生产医院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孕妇在产前一切检查均显示双胎儿在宫内正常,现发生双胞胎中一男婴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告医院违反妇产科诊疗规范,医疗行为不当所造成,被告对此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孕妇存在早产、双胎、二子横位难产以及低体重儿等四项高危因素,高危儿死亡率极高,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事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诸多明确过错,应构成医疗事故,且对于二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违反双胎分娩规范,未在第一胎娩出后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双胎分娩规范明确要求:

1、双胎孕产妇胎儿的并发症比单胎多,整个孕期应严密观察胎心、胎位变化;

2、当第一胎儿娩出后,胎盘侧脐带必须立即夹紧,以防第二个胎儿失血;

3、应立即行阴道检查,了解第二个胎儿先露部,应立即扶正第二胎儿的胎位成为纵产式(最好为头位,但臀位亦可)并监听胎心;

4、若胎心正常,可行人工破膜,两胎儿分娩间隔一般为20分钟,若第一胎儿娩出后第二胎儿胎心突然改变,常为胎盘剥离或脐带脱垂所致,应立即娩出胎儿,如胎儿横位,应立即以内倒转终止妊娠以挽救胎儿,等等。

对照被告医院的病历记录(产时记录和产后记录),其医疗行为明显违背上述规范要求:

1、第一胎儿娩出后,未对第二胎儿进行任何胎心监测,未观察到可能存在的胎心异常变化,无法判断是否有胎盘剥离或脐带脱垂,更无法尽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第一胎儿娩出后,未立即夹紧胎盘侧脐带,以防第二个胎儿失血,这同样与缺血缺氧窒息直接相关;

3、未立即行阴道检查,了解第二个胎儿先露部,并将其固定为纵产式,而是在20多分钟后才行阴道检查,而此时胎产式已由原来的纵产式转为横位;

4、在明确为横位后,虽数次采取内倒转,但在场人员明显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未能成功实施内倒转终止妊娠,致使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时间过长,及至上级医生在1045分内倒转成功娩出胎儿后,Apgar评分1分钟已为0分,出生后窒息15分钟。第一胎儿娩出和第二胎儿娩出的间隔时间超过了1小时。

 

二、产程观察不细致,没有产程图

为了细致观察产程,做到检查结果记录及时,发现异常能尽早处理,目前临床上已普遍采用产程图。但作为专业的妇产医院,被告病历记录中却缺乏必要的产程图,足见其产程观察不仔细,不能做到发现异常能尽早处理。

 

三、被告上述过失行为与胎儿宫内窒息、新生儿窒息、围产期肺炎、肺不张以及最终死亡有直接关系

1、医疗过失行为致使宫内缺氧未得及时纠正,胎儿未能及时娩出,直接导致了宫内严重窒息以及新生儿窒息。

根据病历记载,被告数次实施内倒转术未成功时,胎心搏动已不明显,胎心监护似有似无,说明胎儿在宫内已严重窒息,而第一胎儿娩出前,双胎儿胎心均为正常,窒息显然是在第一胎儿娩出后发生的。而出生后Apgar评分1分钟已为0分,窒息15分钟,新生儿窒息同样是明确存在的,并直接导致了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呼吸衰竭

2、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窒息又与“围产期肺炎”密切关联。

窒息会导致宫内羊水、粘液的吸入,生后复苏过程中多种医用器械、气管插管等的使用均会引发肺部感染;死亡之前长期缺氧、肺不张,多器官功能衰竭,身体几无抵抗力,可进一步加重感染性肺炎的病情,成为导致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因素。尸检报告证实二子的死因之一即为“围产期肺炎”。

3、胎儿宫内窒息和新生儿窒息会直接导致生后“肺不张”,成为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另一重要因素。

正常胎儿向新生儿呼吸循环系统转变的特征为:胎儿肺液从肺中清除;表面活性物质分泌;肺泡功能残气量建立;肺循环阻力下降,体循环阻力增加,导致动脉导管和卵圆孔功能性关闭。

窒息的本质是缺氧,窒息时胎儿向新生儿呼吸、循环的转变受阻,新生儿呼吸停止或抑制,致使肺泡不能扩张,肺液不能清除;缺氧、酸中毒引起表面活性物质产生减少、活性降低,以及肺血管阻力增加,胎儿循环重新开放、持续性肺动脉高压。肺动脉高压可进一步造组织严重缺氧、缺血、酸中毒,最后导致不可逆器官损伤以及新生儿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