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上海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其产品脑力键口服液及脑力键胶囊“具有修复受损神经,促进神经再生的功效”、“对脑血管意外性和创伤性后遗症以及缺血型和出血性脑病变具有明显疗效”,并称“神经节苷脂开创了脑病治疗的全新途径”等。原告夏国雄(化名)在出生时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导致脑发育不良,2001年其父母看到广告后,欣喜不已,于是到被告公司南京咨询部咨询,向被告工作人员讲明小孩病情,并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在南京咨询部购买了十五盒脑力键胶囊(该品由南京某医药公司供货,南京某药房开具销售发票),花费1470元。以后南京咨询部又多次发函邀请原告父母参加其现场咨询会,经现场诊治,南京咨询部邀请的专家又向原告推荐购买脑力键口服液,称该口服液即是神经节苷脂,疗效比胶囊好,于是原告又购买了36盒口服液,花费7056元。原告在服用后,症状不仅无任何改善,相反出现了长胡须等早期发育现象。后经向医生咨询,原告父母才知道“脑力键口服液”及“脑力键胶囊”仅仅是一种保健品,而神经节苷脂是一种药,可用于疾病治疗,而被告却把保健品当作药品向原告推荐出售,并夸大其疗效,误导原告。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明知该产品为“少儿不宜”,仍执意推荐给原告使用,致原告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由于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托本所何燕、黄双强两位律师于2004年5月18日将以上三家单位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买其商品的货款。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公司本着解决纠纷的诚意,与本所两位律师进行了几次协商,并最终经原告家长同意,双方于2004年5月26日达成了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4000元的和解协议。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将保健品当作药品向消费者推荐出售,误导消费者,并夸大其功效,明显属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返还。
1、被告公司称其产品纳入“卫生部脑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是明显的误导消费者。不少消费者收到《卫生部脑病防治健康教育导报》,这张报纸公布了20个省会城市、直辖市的“卫生部脑病防治健康教育全国专家公益热线”电话,另外,脑力键在其宣传材料中也多次宣称其产品已经纳入“卫生部脑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
但卫生部脑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周先生称,该计划领导小组并未授权出版过《卫生部脑病防治健康教育导报》,该领导小组曾就该公司冒用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提出过严正警告。
2、被告在其网站上说,“脑力键系列产品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生命科学部称,基金会从来没有资助过提取神经节苷脂的项目,对此予以明确否定。
3、脑力键中含的是哪一种神经节苷脂?脑力键的宣传材料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概念就是神经节苷脂。其送给消费者的宣传材料的封面便是:“2002年10月26日22点,XX电视台‘科技之光’播出‘现代神经修复术’专题,首次向我国公众揭开了神经节苷脂的神秘面纱。这是一种神秘的神经物质,一项国际性的科学研究。”在其广告宣传中,常常可见“脑力键(神经节苷脂)修复脑神经”的说法。但文献表明,目前科学家已发现有100多种神经节苷脂,而只是发现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GM1)能通过血脑屏障有一定的修复神经的治疗作用。 脑力键在宣传材料中告诉消费者神经节苷脂能修复脑神经,却没有告诉消费者具体是哪一种神经节苷脂有修复神经的功能,也没有告诉消费者其产品里含有多少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GM1)。
4、上海新华医院神经内科明确对外界表示,他们从未向病患者推荐使用过脑力键,他们从来没有说过脑力健宣传资料中所说的那些话,也从来没有授权脑力键发表这样的东西。
5、作为保健品不能宣传治病功效。 搜索卫生部国产保健食品库,登记了脑力键的两种产品,分别是1996年获得审批的胶囊和口服液,它们的保健功能是“改善记忆、抗疲劳、延缓衰老”,并无治疗作用。 然而,脑力键发给消费者的内部资料“脑力键服用方法指南”中开头却是这样写的:“治疗脑病:适用脑中风后遗症、帕金森、小儿脑瘫、老年痴呆、脑外伤和脊髓外伤。一个疗程三个月。”
6、药品和保健品有本质的区别,药品的各种标准、工艺、人体试验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要经过大量的临床试验才能获得审批,国家对保健品的要求则要宽松得多。保健品能治疗脑病,简直是天方夜谭。现代医学已经能够控制和改善帕金森、脑中风等脑部疾病,患者应该到正规医院去接受治疗。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卫生部1996年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广大消费者应该切记,保健食品不能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