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原则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律师: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原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3-14 16:00:00

王金宝 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近亲属可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具体原则如下:

1、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对此的理解应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死者近亲属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6倍。但如果是医疗事故部分责任,则还将打相应的“折扣”。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废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此的理解应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一级),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患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倍。但如果是医疗事故部分责任,则还将打相应的“折扣”。如果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十级),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0.3 倍。而如果是部分责任,“折扣”一打,所剩已廖廖无几。

3、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构不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不可能获得。

4、以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年平均生活费,又称为人均消费性支出。

 

附: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举例(以江苏省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9628.5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4135元计算):

1、患者死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全部责任)

1)城镇居民:9628.59×6=57771.54元;(2)农村居民:4135×6=24810元;

2、患者死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

1)城镇居民:9628.59×6×30%=17331.46元;(2)农村居民:4135×6×30%=7443元;

3、一级伤残(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全部责任)

1)城镇居民:9628.59×3=28885.77元;(2)农村居民:4135×3=12405元;

4、一级伤残(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

1)城镇居民:9628.59×3×30%=8665.73元;(2)农村居民:4135×3×30%=3721.5

5、十级伤残(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全部责任)

1)城镇居民:9628.59×0.3=2888.58元;(2)农村居民:4135×0.3=1240.5元;

6、十级伤残(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

1)城镇居民:9628.59×0.3×30%=866.57元;(2)农村居民:4135×0.3×30%=372.15元。

 

由以上解析及计算举例,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尴尬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