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 律师
一、简要案情
浙江来宁做灯具生意的毛女士,因足月妊娠于2002年6月21日下午6时入住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待产,入院后在病房进行的胎心监测显示胎儿胎心完全正常。20分钟后,孕妇破水,急送产房,并于当日晚8时产下一男婴,病历记载胎儿有“宫内窘迫”、“羊水三度混浊”等异常表现。
产后不久,新生儿便出现口唇发紫,并频繁出现抽搐、四肢抖动,后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诊为顽固性癫痫(俗称“羊癜疯”),现又存严重的脑发育不良。
据毛女士 陈述,在自己宫口开全后长达一小时的待产过程中,医护人员没有做一次胎心检查。毛菊波在向医疗法律专家咨询后得知,按照分娩的医疗常规,在宫口开全进入第二产程后,为防止胎儿在宫内有急性缺氧,接生的医护人员应该每5-10分钟监测一次胎心,如果发现胎儿宫内缺氧严重,应该及时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否则会产生新生儿脑瘫等严重后果。毛菊波因此认为,由于医院没有做胎心监护,没有及时发现胎儿有宫内缺氧,没有及时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导致胎儿宫内缺氧时间过长,引起现在的家庭悲剧,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应该对儿子的脑瘫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两人委托医学硕士、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于2002年8月30日将该医院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80余万元。
二、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法院的第一次开庭中,被告医院提供了在病房和产房的两次胎心监测记录图以及分娩之前的待产记录,记录显示的胎心数据是完全正常的。院方认为,所有这些记录均证明医院不仅依据规范对产妇进行了胎心监测,而且数据正常,患儿在宫内并不存在缺氧的情况,毛菊波所述医护人员在产房中未行胎心监护完全与事实不符,其子产后出现脑瘫是自身因素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但王律师发现,医院提供的产房中的胎心记录图上,监测时间有明显的人为改动,根据原有打印时间,产妇尚未入院,再结合毛菊波叙述的生产过程,因此,王律师明确表示对该记录图以及相关胎心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请求法院不予认定。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产房中的胎心图是否具有真实性,是案件的焦点,如果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时间的改动是合情合理的,则原告方的质疑不应被采纳;但一旦被告不能说明其改动的合理性,则该胎心图的真实性就不能予以认可,被告即应承担败诉的后果。鼓楼区法院为慎重起见,为被告提供了充分的再次举证的期限。但被告最终未能有任何证据证明胎心图上时间改动的合理性,因此,日前鼓楼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被告出示的产房中的胎心监护记录作出了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的认定意见。由此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产妇在第二产程中尽到了胎心监护的职责,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推定其违反了医疗常规,应该对患儿的脑瘫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