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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医患双方、鉴定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均应严格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04-19 16:00:00

王金宝、龚拥军律师
 
    1、王先生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施行后,患者方提起医疗纠纷赔偿诉讼时,会有什么新变化?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行,鉴于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数额往往要明显高于以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尤其是高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因此解释实施后,患者方都会按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医疗侵权诉讼,并要求法院按《解释》来确定赔偿数额。
 
    2、李先生问:医疗纠纷是否就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是否一定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答:只要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不一定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前者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而后者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赵女士问:法院审理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必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所引起,另一类则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即一般人身损害行为。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虽然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其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而不能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参照《条例》的规定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患者方不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而是以医疗事故为由,二是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人身损害的抗辩,三是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但如果患者方仅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也未提出不构成一般人身损害的抗辩,尤其是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人民法院就不能按《条例》,而应按司法解释的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陈先生问: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就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又应如何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如上所述,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能按《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条例》第49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确有过错,但经过医学会鉴定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为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此时,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二,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患者方提出了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人民法院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予认定,直接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二是患者方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即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符合《若干规定》第27条的情形。
    当然,患者方也可依据《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鉴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5、孔先生问:我最近收到某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其中的“分析意见”称医院存在 误诊误治的过失行为,但同时又认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得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这样的结论正确吗?
    答:这个结论是明显错误的,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只要医院有过失,并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类似这种错误认定医疗行为的情形,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实践中却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患者依法维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而且保护了医院本应受到责罚的医疗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明显带有不公正鉴定色彩的行为既客观上放纵了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又与医患矛盾、尤其是带有暴力冲突的医疗纠纷的不断上升有很大的关系。公平公正地依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每一位医学会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尽的义务。
 
    6、黄先生问:我爱人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作计生手术,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神经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答: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事故也属医疗事故。
 
    7、胡先生问:我女友在某医院美容专科门诊作美容手术失败,我可以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吗?
    答: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美容纠纷可以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在非医疗机构的美容院进行美容手术造成损害,则可直接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起诉。
 
    8、朴先生问:我弟弟在医院手术时,由于电工失误导致突然停电,造成了不幸事故,而手术医生、护士操作本身没有什么过错,这能不能算医疗事故?
    答:医疗事故的主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不仅包括参加治疗的医生、护士,也包括为医疗活动提供支持的后勤人员,他们的过错造成事故的,也应按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9、顾先生问:我母亲因冠心病住院,院方对同时存在的糖尿病明显漏诊,未进行任何治疗,后我母亲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医院漏诊漏治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吗?
    答: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的过错行为必须与病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的漏诊漏治固然有错,但与病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10、张女士问:我丈夫在医院住院,护士拿错药物造成药物使用错误,所幸抢救及时没有造成后果,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答: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损害后果,如果不存在损害后果,那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11、王女士问:其丈夫2002年10月在甲医院诊断为右下肺炎,经治疗有所好转,03年5月在乙医院检查发现右下肺癌并已是晚期,半年后去世,家人认为甲医院存在误诊行为,遂于03年11月向甲医院要求赔偿,但甲医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予理会,请问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家属03年5月才知道甲医院误诊,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03年5月起计算,家属在03年11月要求甲医院予以赔偿并未过诉讼时效。
 
    12、高女士问:我于2000年在某医院产一男婴,后患儿出现精神运动发育迟滞,被诊断为脑瘫,多方询问也不知是什么原因。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并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后,我于2003年11月到医院复印病历看后才发现院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损害,我还能否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答:应该是可以的,在这个案例中诉讼时效应该从复印病历之日起计算,因为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并不知道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什么问题,原来患者也不能复印由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你只是在复制病历后,才发现医院的过错,因此应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
    那么复印病历是否就一定意味着时效的开始呢?那也不一定,因为作为患者,一般不具备医学知识,即使看到病历也不一定就知道院方存在过错,只有在确切知道医院的过错和自己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之日,才应是诉讼时效开始之时。
 
    13、问:我爱人和医院的一个医疗纠纷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我和医院都愿意进行协商,请问除医疗费用外,我们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可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4、刘先生问:我妻子在医院住院死亡,当时医院没有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我也未提出要求。因事出突然,忙于处理丧事,1个月后才想起去医院复印病历,而从病历记载看与当事情形明显不符,显然已经修改,但又无证据证明,该怎么办?
    答:出现这样的事情很遗憾,在现实中也确实有这种情况发生,此时患方就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因为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一般情况下,病历是最直接的证据,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院审判都会以病历记载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病历就是诊疗过程的真实记载,因此及时地复印、封存病历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是非常重要的,患者及家属一定要切记。同时还有一点在此要提醒大家,如果患者在医院治疗死亡,双方对死因有不同看法的,医院要及时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体解剖,家属也要有作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的意识,这对医疗事故鉴定以及诉讼都是非常重要的。现实中经常有家属因为亲情,不忍亲人被解剖而拒绝尸检,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不能确定院方的过错责任,从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也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15、马先生问: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病人家属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有三条途径:1、和医方协商解决;2、通过行政途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可以要求卫生局主持行政调解;3、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这条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
    这里我们要提请大家注意,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理智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对医疗机构进行打砸,甚至伤害医务人员,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样非但不能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反而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最后因为处理医疗纠纷专业性很强,牵涉到专业医学及专业法律等方面的内容,因此通过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对于维护您的权益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