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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周翔律师:本例医疗事故中的医务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8-07 16:00:00

【简要案情】

某女,39岁,因“突发性下腹痛一天余”,于20038月住入江苏射阳县某卫生院,B超检查:双侧卵巢囊肿,入院初步诊断:盆腔包块。当日即在连硬麻醉下行“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术中见双侧卵巢囊肿有破口,均与后腹壁及部分肠管粘连,行囊肿剥除,保留少许皮质组织。术后抗感染、对症处理后出院。

出院后患者自诉一直有腹痛、头昏头痛、脱发、眩晕、月经不来。曾在多家医院检查治疗,拟诊为“卵巢功能低下”。有关B超检查卵巢显像的报告结果不一。

后患者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法院委托,三级医学会均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结论,法院做出了相应的民事判决,该案民事部分现已终结。

此后,患者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当事医生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虽未正式立案,但已经开展了一些刑事程序的调查。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2005324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书分析认为:卫生院对患者实施的“剖腹探查术”有手术指征,但不符合《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要求,作为一级医院超出手术范围,违反部门规章。在剖腹探查手术过程中,对卵巢巧克力囊肿认识不足,切除了部分正常卵巢组织与手术后卵巢功能衰竭存在因果关系。

对患者的医学护理学建议:激素替代治疗十年。

受法院委托,2006110日中华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施行剖腹探查及双侧卵巢手术超执业范围;2、手术医生不具备做该手术的资质。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与患者术后卵巢功能衰竭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卵巢巧克力囊肿与腹腔脏器有粘连,手术有一定难度,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坚持规范的性激素补充治疗。

 

【法律评析】

笔者日前接待了该卫生院领导以及当事医师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咨询,并明确认为该医师不应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之一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判断标准应为“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已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这两种罪行同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范畴,侵犯的都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因此《解释》中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所做的规定应当成为认定医疗事故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

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系指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不包括任一等级的三级医疗事故。

《解释》第三条规定: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第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 “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之二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之三规定: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包括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共五个等级)。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未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医学会的最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案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可知,当事医师的医疗行为只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对应八级伤残,而并未“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因此未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患者卵巢功能衰竭系双侧卵巢大部自身疾病因素以及医疗事故行为共同作用之结果,而非当事医师医疗行为直接导致原先完全正常的双侧卵巢被大部切除。

卵巢功能衰竭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情形:

其一是患者术前双侧卵巢组织皆正常,无手术切除之必要,医生术中误切或擅自切除了全部或大部双侧卵巢组织,导致其卵巢功能衰竭。如此情形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可定为二级乙等至丙等医疗事故。

其二即如本案所示,患者卵巢已罹患大面积囊肿病变,病变组织已破坏了大部分正常卵巢组织,致其功能减退,在行囊肿剥除术后,所剩正常卵巢组织本已更少,加之医生确实又未尽注意义务,过多切除了剩余的正常卵巢组织,才导致患者最终卵巢功能衰竭的后果。

该案中患者经术中诊断为“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左侧囊肿较大且已破裂,大小约6×7cm,右侧囊肿大小约3×4cm,两侧囊肿均与后腹壁及肠管粘连。医方在实施粘连分离及囊肿剥除术后,保留了少许卵巢皮质组织。

由上可知,除了当事医师的医疗事故行为外,患者原发疾病的严重性及其转归也是造成卵巢功能衰竭的重要因素。正因为考虑到患者原发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以及患者属育龄已育妇女的情况,中华医学会在有两名法医专家参与鉴定的基础上,才将本案认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而非二级乙等或丙等,也就说明患者所受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射阳县某卫生院当事医师的医疗事故行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