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 律师
(续前)
(二)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证据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是医疗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集中体现,更是推动医护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的根本保证。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均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所有医护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既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机构举证时,可按下列顺序和效力层次,举证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作为参照。
1、不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与全国行业性学会、协会合作制定)或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以及与全军行业性学会、协会合作制定)的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和法定的药物及器械使用说明书等的证据
如《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6月1日卫医发[2000]180号);
《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一)》(2000年9月28日卫医发[2000]325号);
《血站基本标准》(2000年12月14日卫医发[2000]448号);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年1月2日卫医发[2001]2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8月16日卫医发[2002]190号);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编,仲剑平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年8月第4版);
《手术学全集》各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编写,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卫生部医政司编,叶应妩、王毓三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诠释(西药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组织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科技出版中心2002年3月第1版)。
2、不违反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以及与地方行业性学会、协会合作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卫生厅2002年9月30日发布);
《诊疗常规》(上海市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合编,共9个分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3、不违反全国行业性学会、协会或学科组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系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年1月起出版);
系列《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11月起出版);
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国家药典委员会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合订本)》(中国抗癌协会编,徐光炜主编,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肺血栓栓塞症的诊断与治疗指南(草案)》(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制定,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1年5月第24卷第5期收录)。
4、不违反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等大型系列权威医学丛书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医药院校《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等系列教材(目前已为第6版);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各分册。
5、不违反业内公认的著名专家学科通著和专著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黄家驷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1960年5月第1版,2000年5月第6版由吴阶平、裘法祖主编);
《实用内科学》(陈灏珠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目前已为第11版)[此系列著作尚有《实用外科学》、《实用眼科学》、《实用放射科学》等等]。
6、不违反地方行业性学会、协会或学科组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南京市高温中暑防治研究协作组制定的《中暑诊断标准》(收录于茅志成、邬堂春主编的《现代中暑诊断治疗学》,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
7、不违反医学和药物使用工具书籍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常规,以及药物使用说明等的证据
如《传染病诊疗指南》(魏镜龙、宋佩辉主编,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新编药物学》(陈新谦等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目前已为第15版);
《不合理用药分析手册》(中国药学会上海分会编,杨毓瑛等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最新医学检验参考值手册》(蔡淦等编著,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8、不违反国家级权威医药出版机构出版的诊疗常规书籍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诊疗常规》(谢立信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5月第2版);
《全科医师操作规程手册》(陈子让、徐超元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8月第2版);
《美容医疗技术》(新世纪美容医学继续教育丛书之一,吴继聪等主编,科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9、不违反国家级权威医药出版机构出版的知名专家专著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人工晶体植入学》(谢立信、董晓光主编,1998年10月第2版);
《腰椎间盘突出症》(胡有谷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12月第2版);
《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学》(陆文秀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妇产科手术学》(苏应宽、刘新民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年1月第2版)。
10、不违反地方科学技术等出版社和高等院校出版社出版的诊疗常规书籍以及有关专家学科通著或专著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实用内科诊疗规范》(江苏省人民医院黄峻、陆凤翔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此系列诊疗规范尚有《实用外科诊疗规范》、《实用妇产科诊疗规范》、《实用儿科诊疗规范》);
《恶性淋巴瘤的诊断与治疗》(王奇璐主编,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人工肝脏》(李兰娟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1、不违反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供本机构医务人员使用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如《南京市儿童医院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2、不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证据。
主要是一些不成文,但医疗实践中一致遵守的规定,即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指出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
笔者认为,被告医疗机构在按照上述举证要求,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没有患方所认为的医疗过错,被告的举证义务才算完成,被告方可依法免责。如果医疗机构举证时,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有关鉴定,所举证的病历资料又不能直接证明其没有过错,更未如上所述提供必要的参照系统,人民法院就应可推定患者所认为的过错成立。
被告依法可免责时,若原告仍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要推翻和动摇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原告就必须要提出相应的有说服力的反驳证据,反驳证据的举证范围也是从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有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申请进行有关鉴定。如果原告反驳证据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对患方的一点忠告
对于作为原告的患方来说,无论是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还是提供相应的反证,增强自身的诉讼能力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极强的专业性所决定的。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法律只是提供患方增加胜诉率的机会,却不可能保证能胜诉的案件患者一定能胜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