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卫生领域,商标法保护的主要对象如下:
一是药品、生物制品、化学物质等的商品注册商标;
二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药用敷料、保健产品等的商品注册商标、医疗卫生服务等的服务注册商标。
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国规定人用药品,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中成药(含药酒)、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强制性注册)。
2002年9月15日以后,随着《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我国对于人用药品已由强制性商标注册改为自愿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