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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专利权保护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3-21 16:00:00

    一、专利法实施之初只保护方法,而不保护产品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198541日实施,开始对医药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专利法实施之初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而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本身不给予保护。但是,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发明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的保护方式。

    二、1992年的新专利法扩大了对药品以及化学物质的产品专利保护

    1992年,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既定方针,履行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的重点是使我国专利法与当时已经基本成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相一致,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扩大专利保护的领域,对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保护。新修改的专利法于199311起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至此,我国对药品的保护已从相对保护提高到了绝对保护的国际水平。

    三、中药的方法和产品也已受专利法保护,但产品仅限于中药复方制剂,技术特征主要是新的中药配方,而非化合物

    中药是我国的特色资源,中药的专利保护基本上是与专利法的实施和修改同步的。在1993年以前,中药的专利申请仅涉及方法发明和医药机械,1993年以后则扩展到产品发明。在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申请中,又以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为多,占中药产品发明申请量的80%以上。这类发明的技术特征主要在于开发出了新的中药配方,要求保护的就是中药配方。而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把中药作为一种化合物申请的专利不多。这既有我们认识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提取、纯化、分析等技术不过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