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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3-21 16:00:00

    知识产权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中包括了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工业图纸、技术秘诀、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新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配方和生产工艺,药品尤其是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也复杂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中药配方和制作方法的技术信息,应当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即通常所说的Know how因此,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许多知名的中药大多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等。实践证明只要生产企业保护措施得当,采取商业秘密保护途径是有效的。

    其实,商业秘密这种保护形式对中药界并不陌生。很早以前,当中药的生产还处于小作坊的规模时,中药配方就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因此,在中药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具有相当长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规模已由小作坊逐渐扩大到中药企业,由几个人发展到几千人的工业化生产规模。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更加趋于规范化。

    商业秘密保护固然有效,但因WTO涉及的一些透明度原则和药品服用者的配方知情权问题,从国际趋势来看,对药品尤其是配方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将会越来越难以行得通。从专利的特征以及国际趋势来看,专利应当成为保护药品,尤其是中药企业知识产权的最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