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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商标法保护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3-21 16:00:00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 

    但是,长期以来,中国许多企业,尤其是医药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认识,普遍表现为商标意识淡漠,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药品商标注册量少。

    而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不少企业不得不再斥巨资把商标购回,损失巨大。

    中药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则较多。不少企业往往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一些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产品后,在给该新药品命名的同时,又用该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并进行广泛的市场宣传。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国和国药典》,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其结果是该名称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把它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导致拥有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重新进行商标注册,原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资产,也随之消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