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领域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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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领域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3-20 16:00:00

    首先,我国专利法对于药品(化学药品、中药、藏药、蒙药等)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生物制品(疫苗、菌苗、类毒毒、免疫球蛋白、转移因子、单克隆抗体等)、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健身产品等)、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器具等)、医用材料(人工器官、高分子材料等)、药用敷料等,既给予产品本身的保护,也给予产品生产技术、制备方法的保护,还给予产品用途的保护。

其次,中药材的栽培和加工炮制方法、转基因动植物的培育获得方法、基因的克隆表达方法、载体的构建方法以及重组蛋白质的制备方法等,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动物本身尚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植物本身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专门保护。

再次,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疾病的预防、康复、保健、优生优育等新方法新技术,由于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躯体作为实施对象的,无法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同时由于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技术垄断对人民身心健康不利,所以我国专利法不给予专利保护。

但是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部分例外情况,如非诊断和治疗目的的测定生理参数的方法、从人体或动物体上所获取的信息的数据处理方法,非医疗目的的烫发、染发、增白美容方法等,则可以申请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