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纠纷仲裁机构的复函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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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纠纷仲裁机构的复函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11-14 16:00:00

权司[2006]67号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你社2006年7月3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对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如果仅属民事纠纷,一般通过当事人协商、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相应的行政制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版权局无权指定任何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仲裁机构。对于非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不在国家版权局管辖范围之内。

  专此函告。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