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 法规文件 > 正文

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05-12 16:00:00

(2002)民三函字第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                                                   

20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