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规定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 法规文件 > 正文

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规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11-15 16:00:0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十八号)

为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依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时,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视情况分别作出视为未提出该手续或者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的处理。
  本公告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