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昨日发布《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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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昨日发布《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7:49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谁许可、谁建档”原则,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在许可事项办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档。
  许可档案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办理所附材料顺序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书及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卷应当使用统一标准的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档案封套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
  (二)装订纸张应当使用国家标准A4纸张,纸面过小的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第四十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