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施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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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施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4-26 08:58:59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